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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联合体及其法律地位/陈朝晖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3:35:01  浏览:89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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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联合体及其法律地位(原载《商业研究》2003年第21期)

陈朝晖1  王桂华2
( 1、浙江万里学院 法学院,浙江 宁波 315100;
2、山西财经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摘要]虚拟联合体是一种便捷、高效的经济主体组织形式。它的存在和发展对于经济生活有诸多裨益。同时,明晰其法律地位,也是规范和引导其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虚拟联合体 存在意义 法律地位

On Nominal Combo and its Legal status
Zhaohui-Chen1 Guihua-Wang2
(1、Zhejiang Wanli College, Ningbo 315100; 2、Shanxi Finance & Economic Univ, Taiyuan 030006)
Abstract: nominal combo is a convenient and efficient economic organization. The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of nominal combo will do lots of benefit to the economy. Meanwhile, clearing up its legal status, will be the important safeguard for its normal development.
Key words: nominal combo, existing significance, legal status

一、虚拟联合体的概念、形成和发展
虚拟联合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原经济地位及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其部分或全部生产要素联合组成的利益共同体。
虚拟联合体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它的组成成员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甚至其他虚拟联合体)。个人也不必在法律上被排除在虚拟联合体之外,但由于这种情形较少,故未在概念中加以特别表述。
第二,它的组成成员并不因虚拟联合体的组建而改变其原有的经
济地位和财产所有权,即其成员用以组成虚拟联合体的生产要素不为虚拟联合体所拥有。
第三,它的组成成员依照合同约定,共同分享虚拟联合体所获的利益。
虚拟联合体这一表述,最初是由原山西省计委主任张奎教授在1997年初根据国有企业难以开展资产重组的状况提出的。其要义是:以适销对路的产品为纽带,挑选一些与产品的生产在设备、工艺、人员方面存在结构相似、功能互补、利益一致但没有市场、效益不佳的企业或企业的部门、车间,组成可以跨行业、跨部门的联合体。
最早试行虚拟联合体的企业是山西寿阳安装公司。1997年底至1998年初,该公司签订了十倍于其生产能力的供货合同,于是与多家企业组成了虚拟联合体共同生产,顺利履行了合同义务,获得了可观的收益。
此后,太原东方物流设备有限公司(OMH)、山西鼎泽环保产业公司、晋城钢岭稀土金属有限公司、山西洁世实业有限公司也成功的组建了虚拟联合体。
1999年6月5日,“企业改革发展新模式??虚拟联合体”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京召开,茅于轼、赵振英、魏杰、常修泽等著名经济学家与会,虚拟联合体理论获得了普遍的肯定和关注。
二、虚拟联合体的分类
虚拟联合体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第一,按虚拟联合体联合的性质和目的,可分为横向联合和纵向联合。横向联合是指业务相同或近似的成员之间的联合。其目的在于减少成本、增强竞争力。纵向联合是指处于生产、流通领域之不同阶段,在业务上互相衔接或互补的成员之间的联合。比如产、供、销联合体,同一终极产品的零配件生产企业的联合体,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的联合体,供货商、分销商和零售商的联合体等。其目的在于节省投资和时间成本。当然,实践中不排除此二者的交叉存在,即在横向联合的某个环节含有纵向联合的因素,而在纵向联合的某个部分又有横向联合的特征。
第二,按虚拟联合体组成成员的性质和在虚拟联合体中发挥的作用,可以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合以及企业与科研单位和高校之间的联合。
第三,按虚拟联合体组成成员的相对或绝对实力,可分为强??强联合、强??弱联合、弱??弱联合。
第四,按虚拟联合体核心或主导成员之存否,可分为核心型和非核心型联合。在核心型联合中,担当核心企业的常常是终极产品的制造者、关键技术的所有者或供货商(相对于分销商和零售商而言)。
第五,按虚拟联合体组成成员中是否有三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分为含有外资成分和不含外资成分的虚拟联合体。
第六,按虚拟联合体组成成员的所有制性质,可由国有、集体、私营、三资等各种企业排列组合成多种形式的联合体。但这种划分只具有政治和社会意义,不具有经济和法律意义。
第七,按虚拟联合体之中虚实对比可分为虚拟型和实体型虚拟联合体。其实,任一虚拟联合体均具有虚的特征,又具有实的成分,这种划分只具有相对意义。所谓实体型虚拟联合体,是指已经形成法人或合伙组织的虚拟联合体,这种虚拟联合体又可分为法人型和合伙型两种形式。至于虚拟型虚拟联合体,就是指尚未形成法人或合伙组织的虚拟联合体。
第八,按虚拟联合体设立的目的和作用,可分为生产经营型和服务型虚拟联合体。前者依字面含义很好理解。后者是指联合体成员将其福利项目整合起来,以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整体福利水平。比如食堂、接送车、幼儿园等。这是中小企业在吸引人才方面弥补自身劣势的一种有效手段。

三、虚拟联合体的存在意义
虚拟联合体的理论最初是为解决国有企业脱困而提出的,但是它的存在和发展,并不局限于国有企业,不同序列上的各种不同形式的企业均可合理利用这一形式,使其向着对己有利的方向发展。
第一,为国企改革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新思路。我国的国有企业,即使在困境尚未突显的年代,其工业产值的增值率也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现今,在国企困难重重的情形下,喧嚣多年的资产重组亦毫无成效。其实,国企困难的症结在于产权不清,而资产重组同样依托于产权关系,只要产权问题不解决,国企脱困就永世不得超生。何况特定国企之间的兼并还要克服地方、部门利益和心理上的障碍,由之而更加举步维艰。但许多不景气的国有企业,却有着特定的厂房、设备、人员、品牌等优势,既然以产权为纽带进行资产重组在现实上不可行,何不以产品为纽带将企业具有优势的生产要素联合起来实现整体优势?这是虚拟联合体在理论上被提出和在实践中被试行的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以此挽救一部分国有企业,对减少失业率、缓和社会矛盾和社会动荡的间接意义亦自不待言。
第二,是企业规模扩张的一种有效途径。传统的企业规模扩张有两种形式,一是投资新建,一是兼并收购。前者需要大量、持续的资金支持,同时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后者则需在投入现金和稀释股权之间有所取舍,如果进行敌意收购,则还要承担收购失败的风险。而虚拟联合体为企业扩张提供了一条新途径。这只是一种以协议为基础的联合,几乎不需要任何投资。而且不改变原企业的产权关系和人事隶属,不会出现目标企业中管理层与股东和职工的矛盾。
第三,节省时间成本。“激水之疾,至于漂石者,势也。”[1]现代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时间的竞争,因为商品更新换代的平均周期逐渐缩短,以及通信产业的飞速发展,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往往在短期内就会有大量企业蜂拥而至。所以竞争的胜负就取决于企业能否尽可能节省建设周期、生产周期以及市场开发周期,尽快抢占市场份额。虚拟联合体由于绕过了产权和债务这道关隘,能够以较快的速度整合资本,齐心协力的塑造品牌,在竞争中取得优势。
第四,中小企业可据此增强整体实力。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资金的限制,在竞争中常常处于劣势地位。虚拟联合体可以将中小企业整合起来,为其提供一条自强之路。中小企业通过组建虚拟联合体,可以集中力量上项目、实现规模经济、避免恶性竞争、综合各自的营销网络占领市场、通过集中购销降低成本而扩大收益、共同打造品牌而树立商誉。有论者提出虚拟联合体就是整合优势形成整体优势。其实,如果运作得好,劣势通过合理整合也能产生整体优势。我们且用Xi(X1,X2.....Xn)表示中小企业独立状态时所具有的属性的数目,用C表示虚拟联合体构成后,所具有的新属性的数目,用S表示虚拟联合体所具有的属性数目。则也可用公式表示为:
S= +C  当C≥0
显然S≥
这是“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著名原理。[2]
第五,促进知识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同时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有5-6%,而发达国家则高达50-60%。另一方面,我国企业产品普遍技术落后,工艺粗糙。造成这一现状的直接原因是科研机构与企业间存在巨大的鸿沟,由产、学、研共同构成的虚拟联合体正式填充这一鸿沟的有效形式。
第六,促进学生创业的健康发展。学生创业是近年来产生的新生事物,学生企业除与一般小企业面临共同的问题外,还由于学生阅历的浅薄,常常只能掌握一个或少数几个而缺失大多企业成功的要件。虚拟联合体是在保证学生创业热情的前提下,促使其走向成功的有效途径,由之而产生的对教育、对社会的积极意义又与一般小企业不可同日而语。①
第七,虚拟联合体的灵活性是无可比拟的。企业在规模大小方面,存在这样一种冲突:一方面,大规模生产能为企业带来规模经济性,使这些企业的单位成本不断下降、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3]另一方面,大企业也存在转型困难的问题,受国际环境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外在因素影响较大,因而对投资者而言风险也较大。虚拟联合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矛盾。因其具有达则合、穷则散的优势,能够抓住市场机遇,又不会被动的抱残守缺,投资者可以仅投资于核心企业以集中利润,同时分散投资以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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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的若干规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的若干规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包括三资企业)和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太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太原地区房地产综合开发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有关手续,报经市城建委核准后发放。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包括三资企业)向境内外预售商品房,必须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五条 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办单位应具有本市的《城市综合开发资质证书》或《涉外房地产项目开发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建设项目已取得商品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征用土地通知书》、《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予施工通知单》等,并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旧城改造项目已完成拆迁,回迁楼已开始建设并落实了回迁安置方案。

  4、预售商品房已完成该建筑物建设总投资20%以上或基础工程已完成,并确定了工程竣工日期和商品房交付使用日期,预售单位与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方案。

  5、具有相应的房屋售后管理、维修和服务保证措施。

  第六条 凡有回迁安置任务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商品房预售面积一般不超过50%。回迁安置任务落实后,方可售出其余部分。

  第七条 预售商品房的房价款必须存入太原地区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由开户银行监督使用。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时,买卖双方应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签约后在三十日内双方持契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登记和产权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 售房单位预售商品房,应将其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悬挂在售房场所;制作售房广告和说明书时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码。

  第十条 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委托传播媒介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发布单位不得接受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单位的委托作广告宣传。如有违反,对售房单位和广告发布单位各处以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第十一条 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进行预售商品房的,经查出,除责令其停止销售外,对买卖双方各处以成交房价款5%的罚款,并限期补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拒不补办者,取消其开发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开发单位以资产抵顶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所罚款项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十三条 各郊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太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至本规定发布前已预售的商品房,参照本办法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到十二月十五日到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补证手续。


关于建设系统实施西部开发的工作意见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关于建设系统实施西部开发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建综[2001]18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委、首都规委办、天津市市容委、重庆市市政管委),副省级城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建设系统实施西部开发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施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建设系统实施西部开发的工作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加强对西部地区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和支持,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西部地区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精神,现就今后一段时期建设系统在西部大开发中的主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工作,切实发挥规划在西部地区城乡建设中的先导和调控作用。结合西部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调整优化西部地区城镇体系布局,培育发展一批地方性中心城市,增强省域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组织技术力量,采用对口帮助、技术联合、专家咨询等形式,加强对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特别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加快审查速度。重点做好成渝地区、关中地区、西陇海兰新经济带、长江上游经济带和南(宁)贵(阳)昆(明)经济区等城镇密集区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西部地区村镇建设特别是小城镇建设的指导,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西部地区小城镇建设。重点发展县城和部分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使其成为具有较强凝聚力的农村区域经济文化中心。帮助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大力发展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村镇。

  二、加快西部地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西部地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适度超前,国家预算内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重点支持西部地区城市道路、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西气东输、南水北调等跨区域大型建设项目的实施,沿线城市要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充实完善项目库。开展技术咨询,帮助提高西部地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质量,选择经济实用的工艺流程,优化投资结构。重点做好西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利用国债资金的申报工作,争取提高国债资金的投入比例。“十五”期间,建设部每年的城建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西部地区。

  三、加强西部地区城镇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增强西部地区城镇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西部地区技术创新工作力度,大力推广成熟的适用技术。加大对西部地区水资源保护、节水、水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指导西部地区创建节水型城市。支持和帮助西北地区研究开发雨洪水收集、贮存和微咸水利用技术与装备,指导帮助西南岩溶石漠化地区逐步解决工程性缺水问题。积极推广经济适用的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污水处理和污水回用技术与设备,西部所有设市城市都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指导西部地区建立适用的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工程,推进垃圾处理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强和改进西部地区城市绿化建设,组织技术力量,加强西部地区区域性植物物种的选种育苗和栽培管护研究开发,减少绿化养护的水消耗,提高城市绿地的存活率。加强建筑节能工作,鼓励和支持西部地区根据自然条件和能源条件,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等新能源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指导帮助西部地区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统筹制定西部地区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规划,支持和协助做好西部地区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工作。

  四、加快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热、供气、公交等价格和收费改革,建立合理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在考虑当地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合理控制供水成本的前提下,提高水价,增强供水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促进节约资源。指导西部地区全面推行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西部所有城市都要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满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需要。西部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出台统一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之前,可先行出台本地区的城市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五、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扩大开放,积极拓宽城市建设资金渠道。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清理、修订建设法律法规,简化审批程序,放宽市场准入,放开城市供水、供热、供气的管网建设市场。以特许经营制度作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投资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引导鼓励民营企业、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建设经营市政公用事业,鼓励有条件的市政公用企业或企业集团开展跨地区经营,形成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并存格局。通过盘活存量资产,聚拢可变现的有形和无形资产用于城市建设,增强融资能力。鼓励外商直接投资,扩大西部地区城市供水BOT、TOT试点规模,开展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BOT、TOT试点工作。

  六、继续实施经济适用房政策,加快建立西部地区廉租房制度。加大对西部地区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支持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宅区的道路、公交、管网、学校、医院等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形成设施齐全、生活方便的居住区。加强对西部地区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技术政策指导,妥善解决购买对象、建设标准与购买标准、销售价格和收入审核问题。在西部开展廉租房试点工作,选择一批前期准备工作较好的城市建立廉租房制度,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争取将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费用纳入各地最低生活保障体系,通过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租金减免等多种形式解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问题。争取廉租房专项补助资金,修订、完善廉租房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逐步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利用西部地区的资源和劳动力优势,加快推进西部地区住宅部品产业化进程。

  七、加强对西部地区建筑业和勘察设计业的指导,促进东西部地区同行业之间的交流,使其健康发展。推进西部建筑施工企业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快适用技术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技术管理水平。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东中西部地区以及西部地区之间建筑业企业通过劳务、资金、技术、管理等合作形式,建立跨区域的大型企业集团,在全国范围内联合承包工程项目,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继续巩固和发展西部建筑劳务基地,加强建筑劳动力要素市场建设,规范管理,强化培训。加快勘察设计企业改制步伐,允许国际上技术、管理先进的工程咨询单位参股控股。推进东中西部地区勘察设计企业的业务合作和交流。支持和鼓励执业注册人员按规定开办股份制民营设计事务所,尽快形成不同经济类型设计企业的竞争局面,提高技术和服务水平。

  八、加强西部地区建设行业人员培训,国家在政策、培训经费上给予倾斜。开展西部建设行业人才状况调查,制定培养规划和干部培训计划。加强对西部地区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的短期培训,不断提高其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能力和决策水平。继续做好管理、技术人员以更新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在培训基地建设、教材编写、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加快发展西部地区建设职业教育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大力培养技能型人才。引导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与建设类高中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共建合作。积极推进东中西部之间建设系统人员交流,鼓励东中部地区管理和技术人员到西部地区挂职锻炼,为西部地区管理和技术人员到东中部学习、锻炼创造条件。优先组织西部地区人员参加建设系统技术和管理干部出国考察、进修等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

  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西部开发工作的支持力度。建设部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东中西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交流,相互借鉴,不断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东中西部信息交流和项目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东中部各省(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宣传,促进合作,通过组织经贸考察、信息交流、专项推广等形式,引导鼓励东部企业去西部投资、创业,利用西部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通过联合、兼并、参股、独资等形式设立劳动密集型和高科技型企业,把东中部的资金、技术、人才优势变为加快西部开发的动力。引导鼓励东中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到西部工作,开展技术指导、咨询服务,促进西部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东中部地区要积极支持长江、黄河中上游的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利用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参与城市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节水绿化等改善和保护生态项目的建设与运营,为东中西部的协调发展创造条件。

  十、进一步解放思想,真抓实干,不断创新。西部地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要积极主动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在学习借鉴发达地区建设管理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大胆探索适应本地区发展需要的管理方式和调控手段。增强法制观念,加快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为西部开发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发挥优势,科学分析,准确定位,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用足用好各项优惠政策。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宣传、扩大影响,积极吸引资金和人才,促进西部地区城乡建设改革与发展。

  十一、实施西部大开发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设部成立西部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综合协调全国建设系统实施西部开发的各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协调和落实有关西部开发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