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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25:16  浏览:91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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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0)119号


广阳区、安次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城市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高效运行,全面提升现代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廊坊市区范围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应遵循“市级主导、统筹协调、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重心下移、监督制衡”的原则。
第四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量化城市管理对象和细化管理行为,创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两个轴心的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基础平台,再造城市管理流程,从而实现精确敏捷、高效有序、全时段、全方位、全覆盖的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
第五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按照区域万米单元网格划分,将市区划分成若干个单元网格,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将城市的管理对象定位到万米单元网格中,使城市管理问题准确定位,实现对城市部件、事件的标准化、精细化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对象是指城市管理的部件和事件。
第七条 城市部件是指物化的城市管理对象。主要包括水、电、气、热、公园、绿地、休闲健身等公共设施和门牌、广告牌匾等部分非公共设施。按城市管理功能体系分为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容环境、园林绿化、房屋建筑、其他设施和扩充类别共七大类。
第八条 城市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而引起的城市管理现象。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宣传广告、施工管理、突发事件、街面秩序和扩充类别共六大类。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九条 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采用“一级监督、二级指挥、三级管理、四级处置”的城市管理模式。在市级设置数字化城市管理总平台,成立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在区级设置数字化城市管理分指挥中心,形成市级监督中心为一级监督,市、区指挥中心为二级指挥,市、区、街道办事处为三级管理,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四级处置落实的管理体系和各专业部门各负其责的运行模式。
第十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作为市政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协调机构,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工作。
第十一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责为:
(一)负责调查、研究、分析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形势和动态,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二)负责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三)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员和平台操作人员队伍建设、培训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各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分指挥中心、各终端单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挥协调等工作;
(五)负责协调城市管理问题案件的处理、督办;
(六)负责城市应急信息的综合处理;
(七)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评价工作,汇总和整理数字化城市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结果,并将结果报告市政府,同时向社会通报。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各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分指挥中心作为区政府指挥、协调、调度数字化城市管理事务的工作机构,负责建立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和专业部门网络信息系统和考核评价工作,监督城市管理问题处理情况并向市级平台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各区分指挥中心在区级政府的领导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
(一)负责辖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指挥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
(二)负责研究制定辖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案件办理工作流程;
(三)负责分指挥中心系统平台管理,接收市级指挥中心批转的案件,并派遣到辖区终端单位进行处置;
(四)负责配合搞好辖区城市部件数据普查、更新和修测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
(一)负责分指挥中心派遣案件的处置工作。
(二)负责协调辖区复杂案件的处置工作。
(三)负责对社区、“城中村”等终端单位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社区(“城中村”)要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处理、反馈区指挥中心派发的城市管理问题,协调监督管辖区内各物业公司、社会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单位等履行法定责任,处理城市管理问题。
第十六条 各物业公司、社会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其他组织和法人、公民应当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相关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责任,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共同打造洁净、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第十七条 市直各相关专业部门和中省直、部队、铁路等驻廊各设施管理单位以及电力、邮政、通信、燃气、热力等各公共产品服务单位应加强对所属设施的管护,设立系统处置终端,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处理、反馈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发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手册》的要求落实承诺,协调处置问题并按规定反馈处置结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程序包括信息采集、立案、派遣、处理、反馈、结案6个环节。
信息采集: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实行分类采集、统一受理、分级处置的方式,按照以城管监督员巡视采集为主,政府监管、12319热线、媒体曝光及有关政府部门转办为辅的原则进行,所有信息及时进入市监督中心。
立案:市监督中心将采集到的信息,即时登记,并根据事件、部件属性立案审核后,批转到市指挥中心。
派遣:市指挥中心接收市监督中心批转的案件,根据城市事件、部件案件处置标准和时限,派遣至相关终端单位处理。派遣遵循“先主管,后属地”的原则,市属单位责任范围的案件及时批转到市属责任单位,区属单位责任范围的案件及时批转到各区分指挥中心。对由于职责不清等原因而无法直接派遣的案件,由市指挥中心予以协调解决。
处理:相关终端单位按照市指挥中心的指令,按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对部件进行维护,对事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信息反馈到市指挥中心。
反馈:市指挥中心将相关终端单位反馈的问题处理结果信息批转到市监督中心。
结案:市监督中心发送任务到相应责任网格内的城管监督员,对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城管监督员通过“城管通”上报处理核查信息;如上报的处理核查信息与市指挥中心批转的问题处理信息一致,市监督中心进行结案处理。
第十九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建立城市管理监督员队伍,负责对城市运行状况进行巡查,随时发现和报告城市管理问题信息,并对问题处理结果信息进行核查;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操作员队伍,实行三班两运转,具体班次安排为:冬季:7:00至13:00;13:00至19:00。夏季:6:00至13:00;13:00至20:00。
第二十条 市、区级各终端单位应明确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处理案件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管理责任制和高效的案件办理机制,确保信息渠道和案件办理流程畅通。
第二十一条 各终端单位在接到交办案件后,对属本单位处理的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对规定时限内不能解决的案件,须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提供书面说明,经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核实后,采用挂账方式建立问题库。对不属本单位处理的案件,应及时回退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重大安全隐患案件按照《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重大安全隐患案件处置办法》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需要市、区两级联动办理的案件,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将案件批转到区分指挥中心及相应的市属责任单位;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对非市、区属责任单位的案件进行协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权属不清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案件,可单独立项、归类,按照《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权属不清城市事部件案件处置办法》规定处理,最终无法协调、未处置的案件,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委托相关处置单位代为先期处置。
第二十五条 各终端单位应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定期进行分析研究,结合日常巡查工作,建立专项巡查机制,及早发现责任范围内重大、深层次的城市管理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予以预防或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各终端单位或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掌握负责维护范围内的城市管理部件变化情况,并按照要求及时将本单位部件增(减)上报到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非常规案件,按先解决问题,后落实经费和分清责任的原则处置。
第二十八条 经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相关终端单位或责任单位必须按要求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市政府协调决定或同意执行的事项,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 对无故不执行市、区政府决定或不服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协调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交办问题推诿、扯皮、拖延处置或因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 城管监督员、平台操作员和各终端单位操作员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统一进行法律、业务、综合素质培训,经考评合格后上岗。
第三十二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并根据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主动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对协调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综合评价体系,实现对各区和专业管理部门工作绩效的综合评价。市政府将数字化城市管理年度考评结果纳入对各区和有关部门的年度责任制目标考核体系,并作为文明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提高城市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各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监督评价机制。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联席会制度,定期召开数字化城市管理联席会议,通报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情况和考评结果,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点评。考评结果定期在《廊坊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数字化城市管理高效运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区政府应逐步加大对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数据及时更新和拓展所需经费。
第三十六条 市、区政府及其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加强城市管理理论和政策研究,大胆创新,突破城市管理瓶颈。同时,加强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共同打造洁净、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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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95年3月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64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关根   刀爱民(傣族)      于永波(满族)
  于是之   马万祺   马思忠(回族)      王丙乾
  王汉斌   王光英   王维山(蒙古族)     王朝文(苗族)
  王 群   韦 钰(女,壮族)    毛冬声   毛致用
  亢龙田   方惠坚   邓小平   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哈萨克族)
  布 赫(蒙古族)     卢功勋   卢嘉锡   叶公琦
  田纪云   田期玉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生钦·洛桑坚赞(藏族)  成克杰(壮族)      曲格平
  朱世保   朱 良   乔 石   任现春(瑶族)
  任继愈   全树仁   刘夫生   刘长瑜(女) 刘方仁
  刘华清   刘国光   关山月   江泽民   阮崇武
  孙起孟   孙鸿烈   孙维本   苏晓云(土家族)
  李长春   李先猷(哈尼族)     李 后   李克强
  李沛瑶   李泽民   李绍珍(女) 李 振   李登海
  李瑞环   李锡铭   李 灏   杨 凤(纳西族)
  杨文贵(黎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白冰
  杨汝岱   杨纪珂   杨初桂(女,侗族)    杨析综
  杨 明(白族)      杨泰芳   吴仁宝   吴邦国
  吴阶平   何竹康   何 康   余秋里   张万年
  张兴让   张克辉   张勃兴   张彦宁   张健民(满族)
  张绪武   张 震   陆文夫   陆载德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陈光健   陈作霖
  陈希同   陈章良   陈焕友   陈舜礼   陈慕华(女)
  陈邃衡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 若   罗尚才(布依族)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 周正庆   周 南   周 觉
  周冠五   孟连崑   孟富林   赵东宛   赵梓森
  郝诒纯(女) 荣毅仁   胡锦涛   柳随年   姜春云
  宦爵才郎(藏族)     费子文   费孝通   贺光辉
  秦基伟   热 地(藏族)      耿昭杰   贾庆林
  贾志杰   顾诵芬   顿珠多吉(藏族)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倪志福   徐采栋
  高德占   高 潮   唐佩珠(女,壮族)    陶大镛
  黄 菊   曹龙浩(朝鲜族)     曹 志   章师明
  章瑞英(女) 阎海旺   梁广大   尉健行   屠由瑞
  彭士禄   彭清源   董建华   惠永正   程思远
  程维高   傅全有   傅铁山   普朝柱   曾庆红
  温家宝   谢 军(女) 谢 非   谢铁骊   蓝丁寿(畲族)
  雷洁琼(女) 蔡子民   廖 晖   滕昭蓉(女,苗族)
  滕 藤   颜龙安   薛明伦   薛 驹   霍英东
秘书长
  田纪云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人事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全国总工会

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人事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自去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认真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要求和部署以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多渠道筹措资金、实行工资预留户、“三家抬”等办法,初步形成了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并取得一定的效果。为推动解困工作进一步开展,按照
解困工作要建立机制、形成制度的要求,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制度的意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要求,为继续推动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向制度化、经常化方向发展,逐步形成工作机制,以适应深化企业改革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困工作的对象
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的对象是:
1.亏损或停产、半停产的国有企业中,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按时领取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其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困难职工。
2.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所在企业又无力支付基本养老金、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离退休人员。
在企业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过程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解困的标准
建立和完善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要确定合理的标准,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各地政府原则上应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加上职工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需要,作为解困标准。中央直属企业的解困标准应按照企业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企业困难职工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仍然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三、解困工作的资金的筹集
建立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并使之正常运行,需要有相对稳定的解困工作资金来源,这是做好解困工作的关键。资金的主要筹集渠道是:
1.个人所得税等地方财力。各地区可根据解困工作的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个人所得税中提取的具体比例。
2.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筹集的资金。
3.社会各方面用于困难企业职工解困的捐赠。
4.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筹资渠道等。
中央直属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资金的筹集,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四、解困工作资金的管理与发放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解困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严格资金的使用申请和审批发放程序。解困工作资金使用的基本要求:一是由困难职工本人申请,所在企业会同居民委员会初审,企业主管部门复核并汇总,报当地解困工作主管机构审定;二是根据审定名单,由解困工
作主管机构划拨资金到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由企业发放给解困工作对象。
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应切实保证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发放,确有困难的也应发给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应帮助。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予以监督,每年要进行一次审计检查。要保证专款专户,严禁挤占和挪用,确保有限的资金用于最需要救助的困难职工。
五、建立和完善统计制度,对解困工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的统一要求,建立起适应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需要的统计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困难职工统计指标、统计口径、统计调查方法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确定具体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形成准确、及时、全面反映企业困难职工情况的统
计调查制度。
要在全面掌握解困对象分布情况、困难程度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解困对象的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六、把解困工作与实施再就业工程紧密结合起来
在建立和完善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过程中,各地要研究制定生活救助与再就业相互联系的具体措施,把困难职工中的下岗职工作为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点对象,提供重点帮助。要在认真区分职工不同情况的基础上,因人而异、有针对性的提出再就业的途径,积极组织他们开展生
产自救。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企业和社会力量兴办的培训实体,组织需要转换职业、岗位的困难职工中的下岗职工开展转业转岗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培训所需经费主要由企业自筹,确需补贴的,经劳动部门核准后,可以从失业保险金中的转业训练费
给予适当补贴。实施再就业的有关费用,从再就业基金或再就业专项经费中解决。要制定鼓励困难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和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通过资金、场地、工商登记、税收减免等方面的扶持,帮助他们逐步解困。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立和完善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领导,制定工作规划和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建立和健全解困工作责任制。
建立和完善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要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相应建立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工作体制。中央直属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地区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对中央直属企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自谋职业等,要与本地区
所属企业职工同样对待。
八、建立解困工作制度的进展要求
建立和完善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是深入开展解困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已经建立这项制度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今年年底以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基本建立起这项制度,明年开始全面实施。
城镇集体企业困难职工的解困工作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1997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