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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南京市引进技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02:45  浏览:87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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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南京市引进技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经委 档案局


转发南京市引进技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经委 档案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引进技术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引进技术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国家经委、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档案资料工作的通知》,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引进技术档案是指在引进技术、引进设备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资料:
1、项目意向方案,资金及技术来源,调研考察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初步方案等;
2、谈判记录、备忘录、协议、协定书,项目审批文件,合同及附件等;
3、技术、设备开箱检验、商检、索赔文件资料,引进技术文件图样(含专利书、专有技术说明书、技术条件、技术标准)、设计计算书、配方和典型工艺文件),以及补充修改资料,设备安装调试、维修和产品试制鉴定资料;
4、项目用汇计划及执行情况、项目竣工验收图件、报告及鉴定证书等。
第三条 引进技术档案工作是引进技术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引进技术档案工作是消化、吸收、利用引进技术的重要和必备的条件。凡有引进技术项目的主管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必须认真做好引进技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档案局是引进技术档案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单位的引进技术档案,由本单位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 引进技术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均应纳入引进技术工作计划和程序,纳入有关业务、技术部门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对外(包括港、澳)签订引进技术合同。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明确引进技术档案资料的
内容和有关要求,涉及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应附有详细清单。
第六条 引进技术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具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竣工档案资料,并有同级或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参加。凡竣工档案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七条 建立、健全引进技术资料的归档制度,严格履行归档手续。
1、引进技术活动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必须按照规定,分期分批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长期分散在部门和个人手中。
2、设备开箱和引进技术原文资料启封必须有档案人员参加,并逐件登记。
3、凡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参观、学习、考察、培训、谈判、开会的人员,应妥善保管在活动中形成和搜集的有关文件资料,并及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登记备案,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
4、单位内涉外机构和涉外人员发生变动,应在本单位档案部门档,或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第八条 引进技术档案资料的管理规范:
1、对引进技术档案资料及时组织翻译。翻译副本与原文版本一起归档保存。
2、对引进技术档案资料进行科学地分类、编目、登记和必要的加工整理。为保持引进技术档案资料原有的系统性,原文版本一般应设一个独立的类别,以项目为单元进行整理和保管。只有经企业消化处理后的技术文件资料方可按产品、基建、设备等分类分别整理。
3、对引进技术档案资料必要的统计工作。
4、建立严格的引进技术档案资料更改、补充和审批制度。原文版本一律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必须另制新图,并和原图一起归档保存,以保持档案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5、引进技术档案资料的保管必须要有专门的库房和设备,并有防盗、防火、防潮、防鼠、防尘和防虫等措施。计算机软件、缩微胶片等特殊材料,应配备专用设备,确保安全。要定期检查引进技术档案资料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引进技术档案资料的作用,档案管理部门在保证方便借阅的同时,对引进技术档案资料进行必要的信息加工,编制目录、索引、文摘等检索工具,有条件的还要编写手册、简介、大事记等各种资料,并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条 引进技术、引进设备的主管部门和市档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引进技术档案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对引进技术档案资料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和奖励。对引进技术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当
事人的行政责任;由于管理不善,致使引进技术档案资料损坏、短缺和散失,从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98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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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山西省政府


关于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山西省政府



为切实加强对捐赠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做好捐赠工作,现对《关于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管理办法》(晋政办发〔1992〕3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实行审批例会制度
(一)为加强对捐赠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审查把关工作,建立审批例会制度;
(二)审批例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台办、太原海关和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三)审批例会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国家政策和省政府的指示,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2、通报近期情况;
3、对报省政府审批捐赠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以及数量较大的捐赠物品,进行集中研究,提出审核意见;
4、对利用捐赠名义搞违法活动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四)审批例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省侨办、省台办提前准备好有关材料。
(五)一般捐赠由省侨办、省台办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二、加强审批前管理
(一)凡报请省政府审批的捐赠事项,由省侨办、省台办会同太原海关共同做好审查工作;
(二)认真审核受贿单位情况和受赠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并注明联系人身份及工作单位等情况;
(三)受贿单位填写的捐赠报批表,物资分配方案及受赠单位主管部门的正式报告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四)报省政府审批的捐赠报告,统一由省侨办、省台办上报。
三、审批后管理
(一)经核定超出接收单位自用合理数量以外的物品,分别由省侨办所属侨谊实业公司和省台办所属海峡贸易发展公司予以收购。
(二)机电产品的收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收购的机电产品及重要生产资料的分配销售方案,经有关部门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一般物资的分配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太原海关对受赠单位物资的使用情况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四)各地、市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捐赠工作的管理。各级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对利用捐赠名义进行倒卖批件和物资以及逃汇、逃税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992年10月5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2〕1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应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99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