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11:02  浏览:92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经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和卫生部等七部委印发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按照依法行政、守法执业,执法必严、失职必究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医疗服务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追究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责任大小,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做到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二)坚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处理权限进行处理。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二、追究对象及行为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及其由国家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造成隐患和损失的行为,应查明责任,予以追究。

(一)医疗机构负责人对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依法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当对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1、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2、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

5、发布虚假医疗广告信息的;

6、违反国家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有关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7、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负有监管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不认真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失职、渎职或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2、对医疗机构执业或医师执业等事项的行政许可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对有确切线索的群众投诉举报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或受理后不认真进行查办的;

4、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案件,不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

5、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6、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自查自纠不认真,没有及时发现问题或有问题不及时进行处理上报,经上级部门督查发现的;

(二)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转办的投诉件以及辖区外要求协查、协办的案件拒不办理、故意拖延、影响查处的;

(三)12个月内经两次以上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其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包庇、袒护问题,干扰对其责任进行调查、处理的;

(五)在调查、处理期间仍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

(六)对控告、揭发、检举其过错行为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一)对已出现的问题能及时正确认识,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积极挽回损失或制止危害结果扩大的;

(二)通过自查自纠发现、及时整改、尚未造成损失的;

(三)主动交代本人违法违纪行为及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追究形式对单位责任追究以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对个人责任追究按照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进行:

(一)组织处理的形式为:

1、通报批评;2、诫勉谈话;3、调离原工作岗位;4、取消两年内晋升职称、职务资格;5、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二)纪律处分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

(三)刑事责任依法追究。

六、追究工作程序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凡发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医疗机构存在有本意见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在依法对机构进行行政立案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建立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移送、追究相关联系制度,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直接管理的机构或人员涉嫌违规违纪的,由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责任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有处理权的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书,并移送相关证据资料;建议有关单位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纪依法做出处理。

(三)对责任追究的各种处理决定、记录等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处理决定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七、工作要求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具体要求,是保证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定要从全面推进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巩固医疗服务市场良好秩序的高度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责权一致、权为民用的思想观念,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稳妥推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责任追究工作。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监督部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开展责任追究既要态度坚决,又要慎重稳妥,做到宽严有度,保证责任追究工作有效推进。

(三)加强沟通,争取支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及时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和重视。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衔接,保证追究的时效性。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要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追究建议,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按要求实行责任追究或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追究建议不予采纳又不书面说明理由的,可依法依纪向监察机关提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高校学生管理之法治化

陈朝晖*
( 浙江万里学院 法学院 浙江 宁波 315100)

【中文摘要】学生管理,是影响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制约高等教育发展最为重要的因素。 “法治”是高校学生管理的必由之路。遗憾的是,这一问题目前在理论界尚属一片空白,更莫论在实践中的贯彻。本文试在论证这一命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内涵和目标,并探索一条现实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 法治 法制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对大学生的成长和个人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反观我国高校目前的学生管理现状,实在不容乐观。其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有:少数管理者垄断一切管理事务,学生无权参与管理,或虽有此项权利但因无可靠的保障而流于形式;对学生行为的评价无一定的标准,或虽有一定的标准,但对管理者而言只是一种工具;学生管理的主体、权限不明;学生与学校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不清,学生的权利和自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对学生管理工作的程序性规定欠缺;学生的权利遭到损害时得不到有效救济等。这些都是高校学生管理“人治”状态的突出特点和必然结果。故此我们必须调整业已严重滞后的高校管理学生工作的管理思想、管理活动和管理模式,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之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人治”状态,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然而世易时移,“法治”已成为目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现实且迫切的要求。
首先,学生与校方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步入由身份到契约的转轨时期。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的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另一类是横向的平等主体间的自由合意的关系,即契约关系。[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从经济的角度入手,这一变化便豁然开朗:过去我国高等学校运行的经费来自于国家拔款,高校管理者的管理权是行政权力的一部分。虽然从宏观上讲,国家行政权来自人民的公意,但特定到学生与学校的这一具体关系,则是一种纵向的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但自1997年以后,普通高校全部实行并轨招生,学生自费就学,自主择业,学校收取费用,提供服务,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转变为契约关系。管理者的管理活动不再是依据其作为管理者的身份,而是依据契约----与学生达成的契约以及学生之间达成的契约,这二者之间时有交叉。由此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学校更多的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当然也不排除其出于社会公益之目的而为公法授权之行为,比如依据《教育法》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依据《学位管理条例》授予学生学位以及依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权,但其管理活动需纳入“法治”的轨道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的依法治国应当将社会中各种关系纳入“法治”的范围,由“人治单元”组成的“法治社会”是不可想象的。同时法治社会也必然对其构成因子产生此种客观要求,此二者存在互动关系。
同时, 学生权利意识的觉醒、现代教育价值的确立、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带动思想更新的速度都对高校学生管理实现法治化提出客观要求。此外,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也是学生管理正规化、规范化,以及高校减员增效、遏制腐败的客观需要。

二、法治的内涵及目标。
要正确地解析“法治”这一概念,首先要澄清两种模糊认识。
其一“法治”不同于“法制”。法治一向在英文中为 Rule of law 或 Legality,俄文为 тослодство эаконноств。而法制在英文中为 Legal System,俄文为 правовая система,其他语言也大都有相应的称谓,二者之间不能通用。[2]从本身的含义来说,“法治”是指严格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原则,[3]而法制是指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上层建筑系统,法治是运用法律及其制度为基本手段和方法来治理,是法制的功能要求和动态过程,是包括法制在内的更大的系统。[4]
其二“法治”是指“依法”管理,即将法作为学生管理的最高权威,没有任何个人或利益集团可以凌驾于法之上。而不是“以法管理”,不能将此仅仅作为学生管理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否则就会陷入法律工具主义的误区。
实现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单纯仰仗完备的法制是不够的,而且要建立一个学生管理法治系统。这个系统应包括:
(一)、法治的主体系统--民主系统,即校园内以民主形式组建的对学生管理工作具有决定性影响的组织。
(二)、法治的思想观念系统--它是学生管理工作的主导系统。
(三)、法治的教育系统--包括对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的培训以及对学生的法律教育系统。
(四)、法制系统--包括调整学生管理活动的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系统。
(五)、法治的辅助系统--包括学校的学生处、保卫处以及校园文化心理、伦理道德等系统。
(六)、法治的信息反馈系统和监督系统--前者包括国家和学校相关部门的内部反馈系统以及校刊、广播站等外部反馈系统。后者包括国家、政府的监督、校长、党委的领导监督、学生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民间社团、校内传媒等社会监督,还有来自学生的直接监督。二者时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法治的大系统不能因整体性而否定各子系统的独立性,而子系统也不能因为相对独立性而否定大系统的整体统一性。我们且用Xi(X1,X2.....Xn)表示几个子系统独立状态时所具有的属性的数目,用C表示大系统构成后,所具有的新属性的数目,用S表示系统全体属性数目。则也可用公式表示为:
S= +C  当C≥0
显然S≥
这是系统工程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著名原理,但是“大于”是有条件的,如果子系统之间的矛盾性大于协调性,负向作用大于正向作用,内耗过大,整体也可能小于部分之和。所以完整的方程表述为:
S= =〔X1+X2+……Xi+……Xn〕≠X1+X2+……Xi+……Xn

因此,在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大系统中,必须注意整个系统内部的协调平衡,扩大总体功能,防止矛盾内耗,避免减弱总体功能。[5]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实现
实现高校学生管理之法治化,必须逐一建立学生管理法治所包含各个子系统并使之统一为一个大系统。 
(一)、主体系统
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的。[6]民主意味着要承认学生有管理学校的权利。比如法国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规定,大学设思考、建议、决策机构——大学委员会,其中学生的比例最高可达教授、讲师、助理讲师人数的总和。[7]英国的大学最高权力机构协议会(Council)和管理经营机构(Senate)均吸收学生代表参加。[8]德国大学的学院(系)会议亦有学生代表,该会议拥有选举学院院长(系主任)的权利。[9]在我国的深圳高级中学,组成了完全由学生组成的仲裁庭,可作出仲裁决议书要求校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及修改学校的管理制度。仲裁庭的裁决校方必须执行。 [10]而在我国的高等学校,虽然有学生代表大会等民主机构,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确认其职权,而在实践中这些组织也是形同虚设。在法治主体系统的建设上,国外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而深圳高级中学的成功实践,更令我们没有理由怀疑大学生的管理能力。
(二)、思想观念系统。
此系统可划分为两部分:管理者的思想观念系统和学生的思想观念系统。管理者不仅在前者中起着决定作用,而且也主导着后一系统,因为管理者向学生灌输的思想将在根本上决定着后一系统的内容。目前高校管理者存在四大心魔:封建等级特权思想,官本位思想、法律工具主义思想以及性恶论思想。这些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的存在极大地阻碍了法治的进程。因此清理管理者的错误思想及顽固不化的管理人员势在必行。学生的思想观念系统也不是没有问题,突出表现在顺民或说奴性思想严重。但其诱因却是法治主体系统及管理者的思想观念系统的缺憾。如解决了上述两个问题,这个问题自然就水到渠成。
(三)、法治的教育系统。
目前我国高校大多都强化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和校规校纪的教育。但这种教育却是片面强调学生的义务而绝口不提其享有的权利,这本身就与法治的要求背道而驰,何况此种教育只是针对学生而使得管理者法治观念淡薄。因此必须改革现存的法治教育。在法律基础课上,不能单纯讲我国法律保障的人权多么真实多么广泛,而要强调学生作为一个公民享有哪些具体的权利;不要单纯讲学生不应当为某种行为,同时也要讲学生享有哪些自由;在德育课上,要在申明学生义务的同时,告知其权利。同时,学校制定、增删校规,应向全校师生公告,其形式应保证管理人员和学生尽皆知晓,同时作出必要的解释。而对管理者的培训更要加强,使其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四)、法制系统。
该系统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普遍适用的法,包括《宪法》、《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就这一部分而言,我国的立法在形式上较为完备,但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保留了较多的“人治”色彩。《高等教育法》作为针对高等教育的特别法竟然未对高校必须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以及学生和校方的权利、义务,纠纷的解决等内容加以全面规定,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而在这方面国外的立法远远走在我们前面:比如在英国,教育管理体制、学生、教师、家长的权利与义务等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11]法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大学校长必须依法管理学校。[12]同时法国的教育司法制度相当健全,学生、学生家长和学校的纠纷可以通过教育系统内部的司法制度或教育系统外部的行政诉讼制度来解决。[13]美国的联邦教育法有很多关于学生福利的内容。[14]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第五章中,首先规定“学生有权参与教育机构的管理”。[15]印度大学法规定大学内部各权力机构以及大学的实际首脑副校长,必须在法律赋予它(他)们的权力范围内履行职责。[16]同时外国教育法将一般视为校内管理的违纪行为,均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责任,并纳入法定的程序进行处罚。[17]这些国外教育立法均可择其善者而从之。
第二部分为针对某一特定高校的内部管理之“法”。在英国,它也是以“法”的形式存在的。凡得到皇家特许成为“自治大学”的学校都可以制定专门的大学法。[18]但高等教育法人团体制定的管理章程需经过务大臣批准。[19]如《牛津大学法》、《伦敦大学法》等。[20]在印度大学内部管理多由各大学自定大学法予以规范。[21]
在我国,尚没有规范某一大学内部管理的大学法。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1990年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说明》中指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行政法现,不能也不可能规定得太具体,各地区高教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在此《规定》的原则下制定实施细则。由此各高校自行制定校规,虽无“法”之名,却实则“法”也,因其具备了法的本质特征。它与法律都是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则,只不过强制效力和作用范围不同而已。目前我国各高校虽普遍有成文校规,但其立法主体、立法程序的合法性,立法技术的科学性等都值得怀疑,有很多规定只是新官上任三把火和管理人员大脑一时发热的产物,尤其是校规的制定者只是少数管理者,不经民主程序,不举行听证,也不经国家机关批准,这部分管理者难免要肆意扩张自己的权力而践踏学生的权利,甚至公然对抗宪法和法律。比如某高校校规规定对参与打架斗殴者一律予以处分,这显然剥夺了《刑法》确认的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再如某些高校“学生不许经商”的规定,妨碍了学生创业的正常发展,也与国家鼓励学生创业的政策相悖。 [22]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系统极不健全,因此必须加强这方面的法制建设。我国目前制定大学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可有步骤、分层次的在现行立法和现实情况基础上完善法制系统。对具有普遍性、业已成熟的问题,可以补充在《高等教育法》中。比如学生管理必须依法而治的原则,学生的权利及与校方纠纷的解决等,这些都是高等教育法本应具备的内容。对于尚有待探讨的问题,可由高校间的联合组织制定校规范文,由各高校根据本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删。但校规的制定、审批程序和权限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
(五)、法治的辅助系统

关于请协助编辑出版《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2005年版)》的函

交通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厅函信息[2005]17号



关于请协助编辑出版《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2005年版)》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办),交通企事业单位,部管社团:

  为更好地为交通行业和全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交通行业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促进相互了解、沟通,建设和谐的交通行业,人民交通出版社决定编辑出版《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2005年版)》。该书主要内容:一、本年度交通行业重大新闻简述。二、交通行业单位以及与交通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基础数据,包括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网址、Email、主要职责和经营范围等。基础数据部分拟按以下类别编排:交通行政主管机关;交通科研与教育、规划、设计、勘测、施工、监理、咨询、设备与材料供应等。
  希望各单位积极支持,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协助人民交通出版社做好信息收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人民交通出版社文件

社通编发(2005)38号



--------------------------------------------------------------------------------


关于编辑出版《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2005年版)》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办),交通企事业单位,部管社团:
  21世纪是信息经济的时代,信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更好地为交通行业和全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交通行业之间、交通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及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更好地为交通行业和全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促进相互了解、沟通,建设和谐的交通行业,做好交通信息的基础工作,应交通行业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要求,我社决定编辑出版《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2005年版)》。
  交通部办公厅已发函(厅函信息[2005]17号),要求交通系统各单位积极支持。该书是目前我国交通行业信息量最大,涵盖面最广,最具权威性和实用性的行业工具书,具有同类出版物不可替代的作用。该书将在国内外公开发行。
  为高质量地完成该书的组稿和编辑出版工作,特与北京中智联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专门成立采编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事宜。请各单位按照交通部办公厅文件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附件一:《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收录内容
  附件二:《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广告协议书
  附件三:《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收录表


人民交通出版社(章)
二○○五年八月四日
附件一:
《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收录内容
一、本通览收集单位类型
1. 交通行政主管机关;
2. 交通科研、教育、规划、设计、勘测单位;
3.交通施工、监理、咨询、物流、设备与材料供应单位;
4. 与交通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
二、本通览内容包括
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网址、E-mail、主要职责或经营范围。登录单位在规定字数内免费登录(300字以内)。同时本通览刊登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宣传广告。
三、本通览技术规格
国际流行开本889×1194(mm)1/16[即大16开,成品尺寸为:210×285(mm)],封面和封底采用300克进口铜版纸四色精印,插页彩色广告采用128克进口铜版纸四色精印,插页黑白广告和内文采用70克胶版纸精印。
四、本通览采编联系方式
《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采编办公室
电话:010-63701497,63701641 传真:010-63701641
联系人:李静
人民交通出版社对外合作部
电 话:010-85285373, 86716871,86716552。
附件二:
《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广告协议书
本通览刊登部分宣传广告,欢迎有关交通企事业单位刊登,广告费用如下: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电 话
经 办 人 电 话
选择版类 金 额
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甲方授权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 乙方授权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
开户单位 开户单位 北京中智联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北京银行北洼路支行
账 号 账 号 01090307400120108123058
普 通 版 特 殊 版
类 别 规格(mm) 价格(元) 类 别 规格(mm) 价格(元)
彩色全页 285×210 13800 彩色封面 待定 90000
彩色半页 140×210 7800 彩色封底 285×210 80000
黑白全页 285×210 9800 彩色封二 285×210 60000
彩色拉折 285×420 50000 彩色封三 285×210 70000
彩色专题 285×210×4 50000 彩色扉页 285×210 40000
签约须知: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协议一经签署,甲方应在6日内付款,10日内交付刊登资料,并将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协议、刊登资料一并用邮政特快专递寄到相应的联络部。收到款项后乙方即开具发票寄给甲方。
3.广告内容需符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4.乙方收到资料后,在尊重甲方意见的基础上在20日内设计出小样,并征求甲方意见。小样待甲方确认后,出版人在指定日期内负责发行,发行有效期为一年。
5.如单方面毁约,应赔偿对方总金额30%的违约金。
附件三:
《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收录表
单位名称
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路(街) 号
邮政编码
电话 (区号: )
传真 (区号: )
网址
E-mail
主要职责或业务范围 (字数控制在200字以内)

填表联系人: 联系电话:
欢迎报送电子文档:jttonglan@yahoo.com.cn
公 章
年 月 日
要求:
1. 确保资料准确无误; 2.填写字迹工整、清楚;
3.加盖公章。